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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4-11 11: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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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胜、张义坤:本院受理的原告娄汝琼与被告张德胜、张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裴文娟、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发达与被告王章平、裴文娟、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办事处、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义城街道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长发、合肥市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冬与被告合肥市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薛飞、被告邓青梅、被告杨长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 民初1349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李波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科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波盛鼎苑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3)皖0111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秀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晨臣飞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周秀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成文:本院受理原告朱勇与被告周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笞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浙江捷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澳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捷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1283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意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陈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52T0B):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春林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春林印刷有限公司166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4841.76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之后以尚欠款项16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春林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5元,由原告合肥春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688元,由被告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3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上海嘉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624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2月5日解除;二、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腾空案涉租赁物并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不恢复原状的应向原告赔偿修复费用损失750510元(详见1#厂房修复设施清单明细表,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三、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36685元(自2021年8月8日计算至2022年12月4日共计483天,租金为: 330000 元:365 天×483天≈436685元,抵扣保证金20万元后租金为236685元);四、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66904 元(自2022年12月5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共计74天,房屋占用费: 330000元÷365天×74天≈66904元,此后仍按照330000 元/年标准计算至租赁物返还时止);五、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的违约金144540 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租赁物返还时止);六、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水电费合计229514元(自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及相应违约金(以22951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时止);七、本案所有诉讼费、公告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会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因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腾空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下租赁物并恢复原状的总费用进行鉴定,为该次鉴定,本院现定于2023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案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由各方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若拒不到场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何后松:本院受理原告孙宗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3000元及年利息4543元(按年利率3. 65%计算,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2月,计18个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581 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8673.88元,以及截止到2022年7月29日的利息11158. 3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罚50%算至本金结清日止;二、判决被告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对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办公,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朱月清:本院受理原告叶勇与被告朱月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 皖0706民初424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10.9万元;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朱月清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 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洪方林:本院受理原告李磊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朱恒: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