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赵婷: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李锦辉与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宁、赵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锦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潘邦明诉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 2023)皖011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传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梅诉被告余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 2023)皖0111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艳结诉被告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 2023)皖0111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快印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宇诉被告舒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志诉被告姜红、钟俊飞、钟鹏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超全、许静雯与被告合肥粤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桂林、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多勤建材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徐桂林、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志霖:本院受理原告韩梅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林志霖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津、陈胜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9492元,违约金4161元,(以上租金本金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具体金额以被告实际偿还日为准,利息计算标准见附表),共计1365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定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我叫鲁修所,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芜湖市鸠江区复凝村人,今年47周岁,自2020年至2021年期间,我在生产油条时添加过量硫酸铝铵(俗称明矾),导致油条内铝的残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我法津意识淡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损害了社会公益。经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的教育,对此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特此致歉。
致歉人:鲁修所
2023年4月13日
遗失声明
兹有安徽省泗县公证处张立松公证员执业证(执业证号112041120080379)丢失,特此声明作废,公告之后该执业证无效,若持此证执业,产生的后果与我处无关。
安徽省泗县公证处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