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其全: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其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其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5669.37元、逾期罚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505%计算),支付公告费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被告陈其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成鑫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为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鹏飞诉被告梁为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毅、刘成银、王加美、朱旭东、朱其虎、陆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徽徽便利店诉被告刘毅、刘成银、王加美、朱旭东、朱其虎、陆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造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福乐与被告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7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光权、陈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先芝、汪开俊与被告张光权、陈发荣、第三人张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辉:本院受理原告孙道付、葛先贵、沈明诉被告孙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8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仁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净界无忧洗衣服务店诉被告合肥仁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刘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文书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合美室内装潢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琦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琦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轩银银(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0218****)、吴琪(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0109****):本院受理原告史其龙与被告轩银银、吴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轩银银、吴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其龙借款本金168713.69元、利息22950.68元,两项合计191664.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之后利息以168713.6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史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5256元,原告史其龙负担323元,被告轩银银、吴琪负担4933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退回。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哲:本院受理的原告费春峰与被告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6月07日8: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卓: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敬涛与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6月07日9:0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佐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佐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06月07日9:3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本人因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经深深认识错误,向社会道歉认错,保证以后不再做出这样的事情。
致歉人:钱娟
2023年4月21日
遗失声明
安徽求是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432325,因保管不慎遗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份,案号:2021皖0111民初14028号,收据编号:皖财专字(2017)0002732922;金额:915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壹佰伍拾元整),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