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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4-24 15: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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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优家房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管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森诉被告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回执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黄海亮、周焱、周立云、王玉婷:本院受理的原告鄢欢乐诉被告朱建华、黄海亮、周焱、周立云、王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虹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宛敏华诉被告王虹伟、章恒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诉前送达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娟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志利诉被告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宏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丙政、钟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胜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丙政、钟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群玲:本院受理原告阙方海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朱群玲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丽娜、韦勇志、桑大州:本院已受理原告罗盛铭与被告杨毅荣、胡丽娜、韦勇志、桑大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盛铭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关于购买口罩的信息网络购物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上述四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口罩款199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997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中置业有限公司、孟凡年、王文才、卞从保、赵德余、周本庭: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东、董学保、韦世冬、解光武与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融中置业有限公司、孟凡年、王文才、卞从保、赵德余、周本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已经审理完毕。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91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孟凡年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孟凡年在未足额缴纳出资6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王文才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王文才在未足额缴纳出资15483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卞从保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卞从保在未足额缴纳出资1411518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赵德余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赵德余在未足额缴纳出资41045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周本庭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周本庭在未足额缴纳出资51911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姚刚: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章焰: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弘景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楚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561号,被告安徽楚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违约,解除合同,退还原告油款共计231795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接听后拒不提供地址送达,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0422破4号

  本院根据寿县斯可鑫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1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寿县斯可鑫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寿县斯可鑫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5月1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重新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寿县斯可鑫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寿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7日

道歉声明

  本人汪震于2022年6月两次利用武斗竿、钩刺耙刺在长江马鞍山段港区二电厂排水口水域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15.8千克。严重破坏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对长江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1月10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29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汪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武斗竿一根、钩刺耙刺二十枚,由扣押机关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依法予以没收;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因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三千四百四十二元;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非法捕捞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震承担生态环境评估费用八百元。本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并根据判决内容,登报向社会道歉,请社会大众以我为戒,切勿以身试法,并树立爱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道歉人:汪震

遗失声明

  兹有我处公证员徐燕的公证员执业证(证书编号:112131219970128)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广德市公证处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