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告
(2023)皖0404破3号
本院根据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裁定受理准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为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4日前,向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尚城公寓五层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蓝祝,联系电话:0554-6666148、139664667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地址: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东50米(望峰岗小学对面,原淮南矿业选煤分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会议的模式,进行审核及投票表决。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4日
韦章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朝英与被告韦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梁勇:本院受理原告黄超诉被告卫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2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鹏程(身份证号码340821197706085938):本院审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云兔塑胶制品经营部与被告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3268.41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标准分段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以后算至款清止),以上各项暂计493268.41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38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治宇(身份证号码342601198808294036):原告王虎、马海琴与被告李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治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虎、马海琴返还货款162200元并支付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治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军正: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民与被告山东永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军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登记地办公、公司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李军正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万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李万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B5QUW4W):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隆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宝隆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波告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宝隆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3150元(已付213690元-588把×205元/把)并赔偿违约损失[以93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宝隆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原告安徽宝隆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43元,由被告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梵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松支行诉被告唐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市快阿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瑜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8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公 告
安徽云上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巧蓉、罗雪雪、谈林云、王丽、唐芝瑜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31-634、79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公 告
安徽新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宋小曼、蒋雪丽、郭庆飞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97、703、70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公 告
合肥留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邓梦婷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4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公 告
安徽逗你玩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马丽、姜美好、陈晴、张侠、安诗婷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1903、1922、1923、2078、2085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1903、1922、1923、2078、2085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公 告
安徽喜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琼、张莹莹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78、67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遗失声明
夏俊松、丁小娟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遗失1张,编号:皖财专字(2017)0001786311,金额为3146元,特此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薛为祥(警号029125)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