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建平、张亚俊:本院受理(2023)皖0706民初917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建平、张亚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赵尚松:本院受理(2023)皖0706民初918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尚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龚贤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龚贤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国借款本金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1月28日开始,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本金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龚贤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孝山: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凯念思装饰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780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894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8943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办公,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及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及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谢克宽:本院受理原告尹韦锋诉被告谢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7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硕洁京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孙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杨阳建材商行斯瑞新景苑店与被告合肥瑞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升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硕洁京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小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张为为与被告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斯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工商行政管理学校与被告安徽省斯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登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1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