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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5-31 14: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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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快马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贵州密巴巴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快马物流有限公司、钱金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贵州密巴巴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4元,由原告贵州密巴巴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65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海东: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大韦、邱海东、程天笑、何磊、朱俊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大韦、邱海东、程天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78369元,并支付利息(以7836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64 元,由原告安徽鼎际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69元,被告董大韦、邱海东、程天笑共同负担16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邱海东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易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蚌埠市鼎力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易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原告合肥璟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璟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货款62655.5元并付逾期付款利息2228.82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璟琪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浙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宇(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707273032 ):本院受理原告陈功与被告张宇买实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诸暨市鸿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富翔钢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蒋红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红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富翔铜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783 元,并支付截止到2022年11月17日违约利息6314元;

  二、被告蒋红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富翔铜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8783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诸暨市鸿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被告蒋红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富翔铜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 元:

  五、驳回原告铜陵富翔铜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21 元,保全费161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铜陵富翔铜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蒋红炎、诸暨市鸿浙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6405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微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芜湖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原芜湖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及芜湖市土地征迁安置事务所于1996年6月11日与丁小妹签订的《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丁小妹 应向利达公司支付安置房屋结算款共计人民币20283.75元。现因利达公司已注销,丁小妹无法和利达公司进行结算,故丁小妹已于2023年4月24日将上述款项提存至我公证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年内,利达公司注销时的在册股东可凭本人身份证、利达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等向我处申请领取上述款项。如五年内无人领取,则上述款项收归国库所有。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法信公证处

2023年5月4日

公 告

  安徽省淮南市正安公证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340000MD50169815),决定终止,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单位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尹义军

  联系电话:0554-6611601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中建大厦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