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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05 1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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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燕津、陈胜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皖0111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燕津、陈胜商铺租金94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以23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以18982元为基效,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日以14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以9492元为基数,分别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燕津、陈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7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1元,由原告张燕津、陈胜负担20元,由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51元,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运: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风云诉被告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荣一:本院受理原告杨吉玖诉被告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瑞、闫彩霞诉被告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1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申柱:本院受理原告罗中诉被告廖申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8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浩(340103197910060016):本院受理原告屠其伍与被告黄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屠其伍支付安装费和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以欠付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德超: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624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2月5日解除;二、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腾空案涉租赁物并恢复原状后退还给原告,不恢复原状的应向原告赔偿修复费用损失750510元(详见1#厂房修复设施清单明细表,最终以鉴定结果为准);三、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236685元(自2021年8月8日计算至2022年12月4日共计483天,租金为:330000元:365天×483天≈436685元,抵扣保证金20万元后租金为236685元);四、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66904元(自2022年12月5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共计74天,房屋占用费:330000元÷365天×74天≈66904元,此后仍按照330000元/年标准计算至租赁物返还时止);五、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及房屋占用费的违约金144540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租赁物返还时止);六、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水电费合计229514元(自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及相应违约金(以22951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时止);七、本案所有诉讼费、公告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张德超为本案被告。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经营、你个人不在户籍地居住,公司及自然人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庭前会议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因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腾空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下租赁物并恢复原状的总费用进行鉴定,为该次鉴定,本院现定于2023年7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案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由各方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若拒不到场则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伍传发:本院受理原告丁进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震:本院受理原告铜官山区鼎发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