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离婚未说抚养费 法院判决应支付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6-12 10:52:26

定远讯 定远人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08年生育婚生子王小某。孩子出生后,由于琐事增多,导致两人争吵不断,2013年,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儿子王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至18周岁,但双方未对抚养费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王小某跟随李某生活,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随着王小某逐渐长大,开销也日益增多,李某感到独自抚养儿子的经济压力,便与王某沟通分担抚养费事宜,王某则以离婚协议未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于是李某以儿子王小某名义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与李某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王某支付其儿子抚养费,但李某仍可向王某主张给付合理的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最终,法院依据实际,依法判决:自李某起诉之日起,王某每月支付儿子王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依法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和增加抚养费。(杨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