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永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李峰名下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龙子湖区汇丰朝阳家园10栋1单元1701室房屋,评估金额为44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宋大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大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宋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13778.2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垫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如宋大强未履行上述债务,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宋大强所有的车架号为LSGVA54RXCY307064的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宋大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欣、胡兴建、陈柏胜诉被告铜陵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高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339号,本院已经穷尽法定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们送达案涉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义安区顺安镇和谐路378号)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鹏程(340821197706085938):原告合肥瑶海区云兔塑胶制品经营部(经营者薛宇)与被告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鹏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唐鹏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瑶海区云兔塑胶制品经营部(经营者薛宇)支付货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66.78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云兔塑胶制品经营部(经营者薛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云兔塑胶制品经营部(经营者薛宇)负担3935元,由被告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唐鹏程共同负担47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中鹏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唐鹏程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经开区亚龙湾洗浴中心:原告合肥利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经开区亚龙湾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亳州市经开区亚龙湾洗浴中心(经营者冯金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利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木金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利嘉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亳州市经开区亚龙湾洗浴中心(经营者冯金保)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龙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成宇五金经营部(经营者程宗德)诉被告沈龙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佘晓晖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泽友: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0041号原告许磊诉被告徐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继明: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9970号原告王玉兰诉被告葛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廷)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阳: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9325号原告秦露露诉被告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未来家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启刚与被告广西未来家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4破4号之四
申请人: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5月29日,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审查了债权并编制无异议债权表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已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且分配完成。综上,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无异议债权已经本院裁定确认,同时《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管理人申请终结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民事裁定书
(2023)皖 0404 破 4 号之一
2023年4月20日,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辉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 年4月26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3年5月29日,本院召开了辉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中债权人审核了债权表。会后,管理人针对无争议债权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管理人在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查明辉能公司的资产,截至2023年5月29日,管理人累计接管到辉能公司破产财产人民币357.3元;辉能公司无争议债权额为人民币121770.38元。
本院认为: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淮南市辉能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破产公告
本院根据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3日裁定受理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为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清算过程中,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人与债务人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一、认可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顺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二、终结淮南东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确认的普通债权额1170112元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
道歉信
本人马建,住阜南县郜台乡宋台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407108953。2021年5月,本人在鱼塘周围设置防护网,导致23只珍贵飞鸟被粘丧生的严重后果,此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珍稀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我为此举深感懊悔,特登报公开致歉。
马建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