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杨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转移犯罪资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刚刚毕业的被告人杨某结识两名男子,双方约定由杨某提供银行卡,对方给予其一定的费用,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6个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2021年12月7日,杨某提供的其中一个银行卡单向流水为80余万元,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款共计20余万元打入该卡。杨某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的被告人杨某刚踏入社会,为赚轻松钱,铤而走险,最终被定罪判刑。年轻人要有正确的价值观,要通过劳动实现自己的价值,改善自身生活。广大人民群众需要正视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严重的情况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不断增多,不要贪图小便宜而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切莫将自身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邵甲龙 沈若愚 记者 江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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