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讯 子女为赡养老人,提前协议分割父母名下财产,该协议是否生效?近日,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协议案,依法判决该协议不生效。
定远县人王老汉与妻子李大妈共育有子女六人,儿子王大、王二、王三,女儿王四、王五、王六。1994年,王老汉因病去世。为更好地赡养母亲,2018年六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女儿王五支付4万元作为母亲的生活保障,待母亲“百年”后,母亲名下的唯一房产由王五继承,兄妹六人均在该《协议》上签字,该份《协议》李大妈事后才知晓。
2022年李大妈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没有遗赠协议。李大妈去世后,王大以母亲李大妈不知晓协议存在,且其签字时关于房产的面积未填写为由,不同意将母亲名下的房产归王五所有。王五将其余兄妹五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协议》判决母亲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王五与其他五名被告均为被继承人李大妈的子女,对于母亲李大妈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李大妈生前名下的房产,属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达成处分被继承人财产协议的,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在被继承人没有以遗嘱或遗赠的方式确认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不能按《协议》约定方式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原告王五提供的与其他五被告签订的《协议》,形成了对李大妈的赡养及李大妈“遗产”的分配方案,但当时李大妈尚健在,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未经许可,任何人均无权处分。即便李大妈在生前知晓《协议》的内容,由于其未在《协议》上签名,也未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意思表示,即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处分李大妈的财产,未经过其追认,因此《协议》不发生效力。原告以其与五被告签订的《协议》为依据,主张由其一人继承李大妈名下的房产,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子女照顾父母本是应有之“义”。老人生前,子女便规划其财产分配,并签署协议,于法理来说不能生效,于情理也不应被提倡。父母留给子女的财产是物质支持,也是父母对子女的爱。尽管现实中因财产继承致兄弟姐妹反目的情况不在少数,但相信绝大多数父母不愿看到因自己遗留的财产,而致兄弟姐妹亲情受伤害,愿兄弟姐妹间能相互包容、和谐互助友爱。(魏宽俊 杨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