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2月9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近日,在祁门县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支持起诉下,汪某某与原工作单位一木业公司就拖欠工资一事达成了和解协议。
2021年9月,家住祁门县一乡镇的农村居民汪某某在一木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150元/天,并按月结算支付。9月、10月结束后,汪某某如数拿到了工资。但是11月份工作结束,汪某某没有按期拿到工资,12月份的工资也没拿到。于是,汪某某多次向公司讨要,直到2022年1月28日,要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张“欠条”。结果,一年多过去了,一直不见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其间,汪某某多方努力,也没见效果。今年5月的一天,在好心人的指引下,汪某某来到祁门县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该院检察官在对其相关材料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于是便决定受理并依法办理,在引导汪某某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法院送达了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书》。
6月25日,在祁门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汪某某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祁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