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麻烦你们了,下着大雨还亲自来到家里为我们办事……”当事人刘某某及其母亲黄某在家中向冒雨前来办案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表达了感谢。
今年6月,肥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刘某某因其父亲刘某突发脑溢血,持续昏迷至今,遂向肥东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作为刘某的监护人。法院收到卷宗后,认真进行审查,并快速移交鉴定部门,对刘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结论需经质证,并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问话,确认无异议后方能作出判决。考虑到刘某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刘某妻子需要在家中照顾无法离开。刘某之子在外工作,时间上也很难调整。因此办案干警经过与当事人沟通,约定日期亲自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质证、问话。
7月7日上午,天公不作美,突然下起了大雨。考虑到如果改期,可能会耽误当事人的时间,办案干警坚持冒雨驱车40多公里到达马湖乡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办案,最终将案件圆满结案。(通讯员 杨柳 记者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