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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20 1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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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敏锐:本院受理的原告蒋菲菲与被告龚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学峰与被告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荣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桂元与被告汪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力、方英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6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祯、徐坤: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祯、徐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97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程文斌:原告董宜川诉被告程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玉玲、王剑、李天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亮与被执行人王玉玲、王剑、李天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本院依法通过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王玉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1255号合肥万达文旅新城15幢1404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61293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05270号】的房屋进行询价,平均价格为2692569.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运(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01207914)、安翔(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12261830):本院受理原告季昌银诉被告刘运、安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佳鸿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铁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佳鸿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礼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皖0111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安徽铁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山: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1141号,原告卫明诉被告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