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讯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已成“城市上空之痛”。7月初,定远法院审结了辖区内首例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居住高楼“任性”的胡某,被该院依法判决赔偿李某各项损失费用1.42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李某到胡某所居住的小区停放车辆后,在经过胡某居住的楼下时,被四楼胡某家中窗户扔下的垃圾袋砸中头部致伤住院治疗。李某出院后,与胡某多次协商调解,因赔偿数额相差太多而无果。李某将胡某诉至法院。
经查:李某从胡某家楼下经过,被胡某家中抛出的垃圾袋中物品砸伤的事实,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与辩解,证人的当庭证言,以及该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适用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同时另经查明:事发时胡某是其家中唯一的成年人,李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情节和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李某误工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42余万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居高不能“任性”,高空抛物需要法治,更需要“自治”,每位公民都应自觉提升社会公德、法治观念、安全意识,养成文明生活习惯,杜绝“随手抛”行为,同时对他人的不良行为积极监督、制止,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丁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