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茂祥: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英、姚佳乐、姚根发、毛正枝与被告汪茂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汪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雪英、姚佳乐、姚根发、毛正枝支付运输费66000元及利息(以6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汪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雪英、姚佳乐、姚根发、毛正枝支付公告费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汪茂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祥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孔祥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66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孔祥乐名下位于霍邱县岔路镇岔路街道(20101228)房产经随机摇珠确定并经本院委托,由安徽建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财产予以价格评估,该评估公司现已提交了皖建信评[2023]字第HF00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03.14万元(含无证房产26.02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执恢55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圣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冠林与被告沈圣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冠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1400元及利息138.70元(利息以1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款清息止),暂合计为11538.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贸幻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上坤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管辖应适用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即由上坤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对此认为应依据案涉合同约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6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坤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功求: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4778号原告程先和与被告王功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振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诉被告汪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