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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7-24 11: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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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回盛号餐饮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占鹏蔬菜配送服务部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回盛号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铭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继娟诉被告杨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崔海峰诉被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朋、杨广富、查叶: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良军诉被告朱朋、杨广富、吴昊、查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进(340103199103254016)、 刘辅轩(340103193412034511)、胡贤珍 (340103196410294022) 、刘锦琳(341503200312111861)、李寒君(340603199404140044) :原告盛连山与被告刘进、刘辅轩、胡贤珍、刘锦琳及第三人李寒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撤销刘治怀于2019年5月7日将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3幢304室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李寒君的行为;

  二、第三人李寒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3幢304室的房屋过户至被告胡贤珍、被告刘辅轩、被告刘进、被告刘锦琳名下共同共有,变更登记的费用由被告刘进、第三人李寒君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刘进、第三人李寒君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 皖010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永生与被告郭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永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郭勇支付原告朱永生工人工资3750元及利息(以37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立涛:本院受理原告赵振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46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229.6元(违约金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4月15日,4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同样方式计算至款清日)。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706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3年6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腾空并返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承包地等共计261.691亩承包地。

  三、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支付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欠租金665742元及该租金逾期利息(自2023年4月3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至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用(每个年度内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为:按照相关国家部门发布的当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折算的每斤中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水平×261. 691亩×400斤/亩÷365天×实际占用天数)。

  五、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支付公告费260元。

  六、驳回原告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双龙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1元,由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告知本案书记员,逾期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云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云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皖0123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云銮挂靠在湖南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L0269车辆,经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评估,被执行人王云銮挂靠在湖南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L0269车辆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05000元。

  如你对该评估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皖012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拖挂靠在湖南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一牌车牌号为湘AK2116车辆、湘AR816挂车辆,经委托合肥市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评估,被执行人李拖挂靠在湖南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一牌车牌号为湘AK2116车辆评估金额为102344元,湘AR816挂车辆评估金额为19000元。

  如你对该评估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淳、莫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淳、莫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皖01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淳、莫莉拥有但挂靠在湖南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一牌车牌号为湘AK2122车辆、湘AK7867车辆,经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评估,被执行人周淳、莫莉拥有但挂靠在湖南传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三一牌车牌号为湘AK2122车辆评估金额为98094元,湘AK7867车辆评估金额为111753 元。

  如你们对该评估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将遇良材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左伟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文鑫与被告安徽将遇良材门窗型材有限公司、左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文鑫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各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21000元,资金占用利息688.5元(以21000元作为基数,按银行间同期利率,自2022年3月3日暂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后实际计算为款清息止),以上共计21688. 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