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聚惠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盛玲玲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59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59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企融普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杨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655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655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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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随到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晨、金婷婷、蒋家明、陶云琪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586-589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586-589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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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万物趣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鸿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44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6时1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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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合肥锦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嫚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43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中国工业设计城C座蜀山经开区仲裁庭2楼(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东侧)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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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互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郝国宁、汪娅、汪峰、陆彩云、秦袁、江源、刘东、聂传瑞、朱思强、张鑫晴、钱康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54、55、57、58、61、130、138-140、154、230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54、55、57、58、61、130、138-140、154、23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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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合肥立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云龙、陈成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72、100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72、10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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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店、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祥源广场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任仕玲、李秀英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201、20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201、20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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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合肥先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任勇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35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盼盼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36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合肥星梦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殷娇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36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368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安徽春采拍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学银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6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168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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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徐刚(342923198710051217):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芙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刚(342923198710051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百芙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12月26日前为8790.27元;之后自2023年1月27日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友来: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天翼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铜陵天翼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9014 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成芝:本院受理的原告娄汝琼诉被告王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燕燕:本院受理的(2023)皖 0111 民初 11550 号,原告燕燕诉被告吴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海山、李建剑:本院受理的(2023)皖 0111 民初 11518 号,原告谢其银诉被告许海山、李建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模军、刘焕庭、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皖 0111 民初 11510 号,原告金志远诉被告薛模军、刘焕庭、安徽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汪爱扬、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范仁荣、李长辉、邓仕品:本院受理的(2022)皖 0111民初10246 号,原告李强、杨友珍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汪爱扬、合肥兴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范仁荣、李长辉、邓仕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