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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3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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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绪国诉被告赵军、王天浩、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a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唐绪国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被告王天浩证据副本。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益昌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心灵诉被告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鼎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益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莉:本院受理的原告耿云、史云珍诉被告马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婉荣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9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富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智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实佳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富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智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国斌: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广新与被告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 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奎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永刚与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孝勇、赵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彦德诉被告潘孝勇、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泽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娟诉被告卫泽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标诉被告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高继乐、福州乾坤车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3702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健、周泽明:本院受理原告芦国民与被告周泽明、肖翔、赵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宜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411101819)、高光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212110017):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康地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宜国、高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贤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 皖0705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德超: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德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 皖0706民初624号。因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经营、你个人不在户籍地居住,公司及自然人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