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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07 11: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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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章伟与被告许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黄成: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文龙与被告陈军、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利平与被告许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婷婷:本院受理的原告严苗苗与被告任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晓东、徐根华、葛兴军、王华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泽东与被告岳晓东、徐根华、葛兴军、王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洁与被告陈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传发:本院受理原告丁进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5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缪志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缪志龙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合计13193.06元及利息(以13193.06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起诉时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为10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与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706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健工资款6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2.15%计算至付清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9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755元,由原告吴健负担50元,被告郑伟负担1705元。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子然、韩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截止到2023年6月2日共计14363元),合计金额214636.60元;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五松镇观湖西苑4栋603室及阁楼在价值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给付责任,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位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毕亚兰:本院受理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艺乘、被告毕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70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章艺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6786.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8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如章艺乘未履行上述债务,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章艺乘所有的皖GK3265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毕亚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章艺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程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9903082313):本院受理原告李龙诉被告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1月12日起,按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中(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110175514):本院受理原告包先虎诉被告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郑中归还原告包先虎人民币本金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二、被告郑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笑玲(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9101032544):本院受理原告鲍勇诉被告张彬、朱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832828元及利息449084元(利息计算详见附表);二、被告一承担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二对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三项暂共计:1286912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附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大李集镇高集村李楠、高文晴之子李宇哲《出生医学证明》,编号T35032839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