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特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智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特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特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智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0元和利息[以10000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智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进(身份证号340103199103254016)、刘辅轩(身份证号340103193412034511)、胡贤珍(身份证号340103196410294022)、刘锦琳(身份证号341503200312111861):本院审理原告盛连山与被告刘进、刘辅轩、胡贤珍、刘锦琳及第三人李寒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第三人李寒君对本院作出的(2023)皖010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2023)皖010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二项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2812号案件民事上诉状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伍敬远:本院审理的夏磊与伍敬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伍敬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尚欠原告夏磊劳务款63800元;二、驳回原告夏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伍敬远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铜陵江湖实业有限公司、潘伟: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东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马旭生:本院受理原告谢益刚诉被告马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旭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
二、驳回原告谢益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60元,由被告马旭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桃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诉被告周桃雨、被告韩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乔金根:本院受理原告刘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归还欠款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基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泽森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薄海燕(身份证号342425198109120029)、李玺(身份证号340103198112094013):本院受理原告何景义等47人与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503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支付原告第二期土地承包费150663元并负担诉讼费3310元及公告费4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皖1503破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六安百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