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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获刑
来源:汪兰兰 阅读量:10000 2023-08-11 09:40:49

8月10日,由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参与了旁听,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法官现场以案释法,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2020年至2022年的每年6月至7月期间,在禁猎期以徒手方式,先后在野外猎捕尖吻蝮17条;2022年的7月至12月间,在禁猎期通过使用禁用的捕猎夹先后猎捕华南兔5只、小麂3只、豪猪1头。案发后,经鉴定,本案中的涉案动物尖吻蝮(又称七步蛇、蕲蛇等)、华南兔、小麂和豪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26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15000元。其中,3只华南兔活体被依法扣押后野外放生。同时,祁门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指出非法狩猎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760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们向在场群众发放普法宣传材料,耐心解答他们心中的疑惑,倡议大家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中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据悉,近年来,祁门县检察院一直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行使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在辖区内持续全面推进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为维护县域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猎捕野生动物涉嫌违法犯罪,我们要以此为戒,在不猎捕野生动物的同时,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汪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