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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1 1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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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乾龙消防器材销售部(经营者尤安生)诉被告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张宇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枫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初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高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梅宝:本院受理原告佛山真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高斌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辛梅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良胜:本院受理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良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杨川、胡新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余发财: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喜诉你们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3)皖0706民初1427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原告胡新喜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内请你们对鉴定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你方同意摇号产生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如产生不利后果,你方自行承担。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宋平: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珠诉被告宋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614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宋平偿还原告陈明珠的劳务运输费50013.6元人民币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2年8月1日,25个月共计18750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宋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去要款的车旅费(往返两次,每次510元,共计102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宋平时至今日欠原告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车旅费共计69783元人民币。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孝山:木院受理原告铜陵凯念思装饰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办公,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及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凯念思装饰石材有限公司货款489439元及利息损失(以48943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孝山对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安徽迅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孝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食堂遗失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300149861466W,许可证编号为JY3340104008582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