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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内容被“玷污” 有权申请查清事实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4 15:25:40

编辑同志:我从A公司离职后,应聘到B公司。B公司在从A公司调档时发现,一份材料中认定我的工作“漂浮”,为人“虚伪”,能力“较差”及其他方面的负面记载。B公司根据这份材料,对我作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而对于这份鉴定材料我闻所未闻,有关方面的记载也与我毫无牵扯,纯属子虚乌有。请问因为档案被“玷污”影响入职,我该怎么办?

读者:汪明 

汪明读者:档案是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容不得“玷污”。档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在调阅或移交档案过程中,发现有捏造事实、毁坏名誉的内容,且给当事人存在被新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等侵权危害后果,应当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给予查清事实。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主张权利,要求查清事实,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要求追查有关人员“玷污”档案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本期信箱由吉林通化新岭路17号律师所程文华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