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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损失鉴定难 法官公正酌定平纠纷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5 11:20:28

房主到期不退押金,租客拆了装修泄愤,闹得不可开交。8月8日,记者从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这起因房屋到期退房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调解不成最终判决。

2021年12月,赵某与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赵某将其名下位于田家庵区金湾名街的商铺出租给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一次性支付年租金3.4万元,合同约定到期后如程某不再承租,房屋由房东赵某收回,程某不得拆除店内装潢。合同同时约定,程某应交水电费押金500元。

经法院审理核实,程某于 2017年经房东赵某同意后从案外人郑某手中受让该商铺用于经营,并自2017年起连续租赁赵某的商铺,房屋租赁到期前一个月,程某表示不再续租,要求房东赵某退还3000元押金。程某表示当初其承接该商铺后给了赵某3500元(含500元水电费押金),而赵某则陈述3000元转让费是上家郑某转让门面时的转让费,只认可自己实际收取了500元押金,因此双方产生矛盾。协商未果,程某为了泄愤,将租赁商铺室内装修吊顶等装饰拆除,留下大量建筑垃圾,赵某一气之下将程某诉至法院。

庭审结束后,经赵某申请,法官委托淮南某评估机构对该商铺进行评估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该商铺进行查看,房屋处于空置状态,商铺内部装修已全部拆除损坏。程某表示,现场拆除的装饰是其租赁后重新装修。赵某则表示自商铺出租后,每位租户都进行了装修。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原、被告叙述,该评估机构因无法确认原告自身对商铺的装修情况,最终出示了《终止评估函》。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到期后如程某不再承租,房屋由赵某收回,程某不得拆除店内装潢”,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程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程某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装修损失的金额,因案涉房屋内的装修已被拆除,无法进行评估,造成无法评估的责任在于程某。法院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综合以上事实,酌情判令程某赔偿赵某装修残值损失5000元。因程某的违约行为,致使赵某名下房屋处于空置状态,程某应当赔偿赵某因此产生的房租损失,但该部分损失金额应当限定在必要且合理范围内。法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房租损失予以酌定8370元(三个月房租损失)。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程某支付赵某房屋装修损失5000元及房屋租金损失837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崔年 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