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如霞: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泉与被告朱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龙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成宇五金经营部(经营者程宗德)诉被告沈龙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沈龙炳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浙北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徐武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麓运道路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浙北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徐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其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303165515):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宝诉被告阮其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3107.9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612元(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3月8日,具体应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时止,后附利息计算表);2.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附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剑、朱业云、司圣广:本院审理原告合肥钢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明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市娇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开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余剑、被告朱业云、被告司圣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明森公司、娇金公司、开茂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312170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33397.55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以305104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860107.78元;以2597431.4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697785.53元;以2027384.4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517760.19元;以1968235.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477395.56元;以2150850.6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493166.16元;以1326749.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为287182.33元;合计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利息为3333397.55元,之后利息以此标准继续计算至付清之日);2、判决被告明森公司、娇金公司、开茂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52万元;3、判决被告余剑、朱业云、司圣广就被告明森公司、娇金公司、开茂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60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由于本人凤海年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凤海年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