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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约定未履行 服务费用返还理应当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8 14:52:33

全椒讯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服务费16000元。

原告高某与被告余某系客户关系。2019年5月27日,高某因销售饰品需要,经与余某协商,由余某为其安排网红直播带货,高某给付相应的服务费,两人协商后,高某遂通过余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前后转款4笔共计16000元服务费给余某,然而余某得款后未按照约定帮高某直播带货,后高某多次索款,余某未偿还。为此,高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服务费1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余某经协商口头达成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某支付服务费16000元,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进行了直播带货义务,余某在与高某的微信聊天及通话时,对高某返还服务费的要求未予否认,因此高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高某诉请余某支付律师费的要求,因双方对律师费损失未作约定,且高某未举证证明实际支出的律师费,故高某要求余某承担律师费损失,不予支持。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