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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18 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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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周援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瞿鑫、桂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学海诉被告瞿鑫、桂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2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中: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349号,原告孙明珠诉被告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文汐: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2586号,原告唐洪亭诉被告宋文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4日裁定受理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六安艾尔克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案号为(2023)皖1502破7号,并于同日决定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艾尔克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该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艾尔克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六安艾尔克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张世富,联系电话:1815681265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六安艾尔克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艾尔克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共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淮南市腾飞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做出(2023)皖0404破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南市腾飞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做出决定书,指定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南市腾飞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淮南市腾飞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7日前,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大厦七楼,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平律师,联系电话18355494822;李律师,联系电话130530713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已经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确认债权等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腾飞锚固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应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四法庭[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50米(望峰岗小学对面,原淮南矿业选煤分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加线上的会议模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

  特此公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罗长红的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作出(2023)皖0403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做出决定书,指定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鉴于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且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无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情形,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22号中建大厦七楼,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平律师,联系电话18355494822;李律师,联系电话130530713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等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10:00在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线下加线上的会议模式召开,表决形式为线上或线下投票。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7日裁定受理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3)皖0404破6号,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7日前,向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地址:谢家集区十涧湖西路东50米(望峰岗小学对面,原淮南矿业选煤分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