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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来源:汪海霞 汪悦磬 阅读量:10000 2023-08-21 13:04:47

离婚后发现前夫故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17万余元,女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梁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隐匿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

原告张某、被告梁某曾为夫妻关系,2022年2月1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载明:夫妻共同财产某小区一套房屋及一辆汽车均归梁某所有,房屋按揭由男方承担;婚生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由女方照顾生活起居至18周岁为止,满18周岁后其学业继续所产生的学习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离婚后,张某发现梁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存款,经申请后,法院调取了梁某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发现梁某在旌德某银行有一张11万元的定期存单,于2022年2月20日取出并在当日办理了转存,该款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梁某在离婚的前一天,另一银行账户中尚有存款67078元,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梁某均未告知张某以上存款,也未进行分割。张某认为梁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具状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笔存款,共计177078元,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梁某隐匿了上述存款,双方未就该款项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梁某隐匿了上述存款,对该部分存款应少分,鉴于婚生子现由原告抚养,遂判决张某分得10万元,梁某分得77078元。(汪海霞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