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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23 1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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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勇:本院受理原告闫其好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1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闫其好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17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闫其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9元,由被告吴光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洪岩岩: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454号,原告程亚非诉被告洪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根: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449号,原告彭丹诉被告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静: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505号,原告王二龙诉被告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孟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国色添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天浩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王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艳洁、王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媛媛与被告刘艳洁、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信: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梦园与被告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业桃、丁玉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榴与被告宋业桃、丁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金平:原告段其傲与被告许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段其傲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段其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淼江:原告彭秉英与被告俞淼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俞淼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秉英借款本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原告蒋宏与被告朱海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 皖01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宏租金35645. 16元,并自2022年7月19日起以35645. 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宏车辆违章罚款损失450元;三、驳回原告蒋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梦成:原告计小军与被告葛梦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70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计小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3292. 84元;二、驳回原告计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德育:原告徐明锦诉被告孙德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 皖0102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德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2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明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原告夏立柱与被告张军、夏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2民初6701 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军、夏叶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返原告夏立柱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00000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立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 蒋军军(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04144708):

  上海无夏尽冬雪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6月16日将其对您所持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诉讼成本、律师费等权利)依法转让给了万延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上债务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万延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万延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3日

遗失声明

  张桂兰遗失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购房款收据两份,编号:1009442,金额:10000元;编号:1009474,金额:3954824元,声明作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一张,收据号为:(2017)0001804603,金额:16356元,被告胡燕,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