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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24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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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源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代磊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魏魏: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伟诉被告范魏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怡翔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青网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博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尚博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铜:本院受理原告吴自存与李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传武:本院受理原告余丽与鲁传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523号,原告邓祖平诉被告夏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泰安: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269号,原告郭小龙诉被告郭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啊利:本院受理的(2023)皖0111民初13900号,原告刘政钖诉被告张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无为鼎盛混泥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兴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官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2民初142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上诉人官明强请求: 1.撤销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3)皖01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官明强无须承担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的义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同案人承担。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报送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全喜、李军正、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全喜、李军正、陈杰诉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540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李军正作为军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在其认缴出资6586.8万元范围内,被告二陈杰在其受让的34%股权对应认缴出资3393.2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2020)皖070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军正公司应当承担的工程款715828元及利息70993.23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1月14日暂算至2023年6月23日,款清息止);赔偿损失323978.33元;以及加倍延迟履行的利息171412.07元(1039806.33元×924天×0.0175%,自2020年11月24日暂算至2023年6月23日,款清息止),诉讼费14158元,合计1296369.63元。二、判令被告一李军正对其他发起人刘全喜在其认缴出资3393.2万元内应承担的军正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就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刘全喜对其他发起人李军正其认缴出资6586.8万元内应承担的军正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就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彭星莹:本院受理原告汪锋与被告彭星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705民初301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宣伟诉你与合肥今典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阳:本院受理原告秦露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111民初9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继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9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