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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8-25 10: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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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又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 皖0706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连带偿还铜陵百瑞豪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673. 88元并支付利息15179.94 元(利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按逾期利率7.83%计算。如上述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分得的部分,应从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中予以扣除) ;

  二、驳回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306元,由被告熊孝东、何英、宗高进、任平玉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舜联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蕊诉被告合肥舜联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7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兴:本院受理原告徐进松诉被告杨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2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皖05破申10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4日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黄中梓)。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 10月13日17时前,向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润泽路193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鸿冰15956635917,周浩平18256277447,邮箱: 525598418@qq.com)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当涂县远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当涂县人民法院

  安徽赢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7407134010):本院受理原告蒋雪峰与被告安徽赢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87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秀才(公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6912234215:本院受理原告王继珍与被告陈秀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919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陈秀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继珍借款本金149641.26元及利息7645.23元,并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14.8%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秀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继珍律师费5000元;三、原告王继珍对被告陈秀才名下位于庐阳区炉桥路80号7幢6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2)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016265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王继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3元,由原告王继珍负担9元,被告陈秀才负担36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秀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502破申9号之二

  本院根据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东祥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9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东祥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市东祥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6日前,向六安市东祥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尤良旺,联系电话:1385641284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东祥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东祥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502破申10号之二

  本院根据申请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10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6日前,向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尤良旺,联系电话:1385641284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思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40分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1502破申11号之二

  本院根据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伢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3)皖1502破申1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伢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对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安徽伢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6日前,向安徽伢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尤良旺,联系电话:1385641284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伢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伢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10时20分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立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敏、苏自新、冯妍敏、方震、孔祥侑、荣彬、仰雪曼、张玉枝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308、2309、2351、2352、2365、2493、2521、252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308、2309、2351、2352、2365、2493、2521、252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北京知金大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京徽、王周杰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424、2425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424、2425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重庆汇民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丁慧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56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合肥奕杭联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董二龙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96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9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合肥先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多斌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58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10时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安徽星凯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佳茹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848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848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安徽云上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巧蓉、罗雪雪、谈林云、王丽、唐芝瑜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31-634、79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55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安徽小浣熊财税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淑惠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1752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14时40分在民生大厦18楼(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西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合肥市财墩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鑫菱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554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554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合肥悦车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闫作占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25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25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安徽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余杰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3)667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3)667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安徽企融普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赵艳玲、潘坤、彭辉与你公司蜀劳人仲字(2022)2499-2501号劳动争议案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蜀劳人仲字(2022)2499-250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65123621。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开赔礼道歉

  仇多网、谢广应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法院判决,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保证下次绝不再犯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道歉人:仇多网、谢广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