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万保: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2.借款利息(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息)请法院酌情认定;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达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夏进斌:本院受理原告万顺汉与被告夏进斌、吴俊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715号。因拨打你电话拒接、无人接听,另未查询到你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夏进斌支付工程款14155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率3.85%计);2.依法判决被告吴俊盛支付工程欠款1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率3.85%计;3.本案诉公费用依法判决由两被告各自承担。]、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7日9时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周万保:本院受理原告查建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整;2.借款利息(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息)请法院酌情认定;3.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姚国平:本院受理戴小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铜陵依陀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鹏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74917 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人民币888.7元(以749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3月17日)(以上一、二项暂合计人民币75805.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代合:本院受理原告杨玉婷与被告王代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9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红诉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易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雷、南京辰途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03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陆静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09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