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07084916):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票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票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38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23831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季仙:本院受理原告孙洋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142元,并从2023年3月22日开始按1.5倍同期LPR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方玉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大建、方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772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34940.4元及利息(利息以570131.24元为基数,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和举证(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徐泽友: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磊诉被告徐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0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景生与被告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8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金荣、上海朴艾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建华诉被告苏金荣、上海朴艾化妆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金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叶新与被告孙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7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