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燕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诉被告潘燕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鸿建筑工程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剑锋、第三人汤先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泰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启宏:本院受理原告余琪诉被告潘娜娜、郭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星宇:本院受理原告李奇诉被告雷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明华:本院受理原告刘超与被告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王周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向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起诉你们及第三人合肥和光同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2023)皖0121民初7952号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224710元及违约金暂计4600元(自2023年1月14日起按照LPR四倍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汪红思:本院受理原告后学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汪红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后学银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后学银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兴建:本院受理原告何海诉陈柏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劳务费46304元并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20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琴: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琴、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2)皖0103民初14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琴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1188号京商商贸城11区商业GQ108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已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执334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23)皖0103执3343号拍卖通知书、询价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