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安徽法制报全媒体中心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王婷婷)老人因生活难以自理,选择养老院“颐养天年”,却摔伤致亡,责任该由谁承担?9月1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0年5月,范某入住淮南某养老院,2021年2月14时许,范某如厕时不慎摔倒在地。16时30分左右,养老院打电话通知范某家人,并在其家人到达后拨打“120”急救电话。虽经医院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范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经营者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医院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书,可以确定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脑出血。王某作为养老公寓的经营者,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多年,明知其服务和看护的都是身体相对孱弱的老人,事发后仅凭经验判断,未立即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在通知范某家人到达现场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其没有及时将范某送医治疗,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案件判决生效后,王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向范某家人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此类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对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除了提供合适的陪护人员外,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还需给予更多的关注,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广大子女将老人送进养老院后,也并非一劳永逸,要时常看望老人,关注其身体状况,切实履行好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