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贺梅诉被告合肥奥申工贸有限公司、吴福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李贺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波、谢胜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波、谢胜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另,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皖0111民初14182号民事裁定。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18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康树:本院受理原告斯方春诉被告李康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亳州国厚安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进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郭进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棋石路与书箱路交口禹州华侨城三期枫园12#楼27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24684号】的房产,平均价格约为20305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尹礼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951.23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