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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09-20 1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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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团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3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志国、安徽临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根火诉被告薛志国、安徽临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285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国新天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国新天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徐先如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增光:本院受理梅东与江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706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朋苇:本院受理(2023)皖0706民初2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井湖支行与被告朋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23)皖0706民初21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人民大道121号)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鞍山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岳婷于2023年7月31日向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提存人民币拾捌万肆仟贰佰玖拾元整(¥184290元),用于向贵公司支付房款,根据《提存公证细则》第三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的法律效力。

  我处于2023年8月2日向金岳婷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编号为:(2023)皖马为公证字第3792号】。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向我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为:(2023)皖0521执保305号】,冻结提存款为200000元(以尚有款项数额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

  根据相关规定,向贵公司告知如下:1. 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前提是提存标的物已解除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或冻结;2. 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安徽省马鞍山市为民公证处

2023年9月18日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