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蜜:本院受理(2023)皖0706民初2246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皖0706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五松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罗亚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凌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20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 2. 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于15日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如忠:本院受理原告魏少明诉被告李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荣诉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凯:本院受理的原告詹鹏与被告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寿夺: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启瑞与被告李寿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王玉勇,警号082111;丁燕青,警号082849,警官证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