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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09 1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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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君: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峰与被告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结友:本院受理的原告戴云连与被告徐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德超: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德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你公司不在工商登记地及住所地经营,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及你公司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 2022年12月5日解除;二、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租赁物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建达混凝土)1号厂房腾空并恢复原状;三、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236685元(自2021年8月8日计算至2022年12月4日)及房屋占用费66904元(自2022年12月5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此后按照330000元/年标准计算至2023年8月8日);四、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 330000 元/年标准向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8月9日起房屋占用费至租赁物返还时止;五、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12332元(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此后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租赁物返还时止);六、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水电费213514元;七、张德超对上述第三、五、六项判决中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铜陵市建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76 元,保全费 5000元,公告费 780元,由铜陵珑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德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翟荣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樊传宇与被告翟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松、袁昌芝、王朝晖、洪诗文、王同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昌荣与被告王松、袁昌芝、王朝晖、洪诗文、王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 0111 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碧湖银波沐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同安街道王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合肥碧湖银波沐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学峰与被告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 民初11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敏锐:本院受理的原告蒋菲菲与被告龚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1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万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潘燕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80406052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维百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永酿商贸有限公司、潘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焰: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弘景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楚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章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接听后拒不提供地址送达,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池州市弘景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44元,由原告池州市弘景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404破6号之一

2023 年9 月 18日,本院根据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以(2023)皖0404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认可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淮南和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

  汪洪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飒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汪洪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汪洪松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徽合肥个体皖A80904,车主:李利,身份证号340111197812207539,遗失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1份;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1份;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1份;合同编号(2017005),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