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兴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7836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6179.22元,合计809779.22元(以783600元为基数,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利息为783600×3.55%×(1+50%)229/365=26179.22元,款清息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94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决根: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0608号原告周亚与被告刘决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宿: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0606号原告荣飞飞与被告詹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枫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初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钱枫红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凡元:本院受理原告张淼、张贤芳与被告韩君、合肥鑫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公司、尹芬发、孟凡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匀南商贸有限公司、王文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匀南商贸有限公司、王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匀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72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72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麻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保全费145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82元,由被告上海匀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二龙诉被告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3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惠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丹丹诉被告张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军、姜丽丽:本院受理原告许伟诉被告林军、姜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刘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刘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罗朝华:本院受理原告秦久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款540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曾敏振:本院受理原告叶茂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445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何怀中、曹明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陵铜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14704元;判令曹明旺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王心仁: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天翼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铜陵天翼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章公正:本院受理原告梁有宏诉被告章公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公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有宏借款16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12月31日起到款项还清时止,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梁有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章公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石立涛:本院受理原告赵振飞与被告石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振飞支付货款46200元及违约损失(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立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571元,由原告赵振飞负担171元,被告石立涛负担14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
2023年不良资产包转让项目
招标公告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拟对部分不良资产包进行转让,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以2023年7月1日为基准日,拟转让马钢(上海)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采石第一楼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徽商金属有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4户债权(债权详情与本行联系人联系)。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银保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书、可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三、报名方式与截止时间
1、报名单位提交电子材料进行报名(具体材料与本行联系人联系),电子邮箱:ah_masrcb@163.com。
2、报名时间:2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20日(节假日顺延)。
四、特别说明
1、与本次交易的任何函件,不论交易是否成功,均不予退还。
2、有意向者可委托专人与本行接洽。
3、联系人:陶经理
电话:0555-8360893
2023年9月15日
致歉信
由于本人彭一选法律意识淡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道歉,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特此致歉!
致歉人:彭一选
2023年10月20日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张振诉徐程瑞名誉权纠纷案件,该案依法经过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0111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徐程瑞删除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的“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七”视频内容并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向申请人张振的道歉声明并置顶保留三个月(内容需经过包河法院核准,如被申请人徐程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根据张振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申请人徐程瑞负担)。徐程瑞支付张振各项损失合计31000元,逾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款清时止。一审判决后徐程瑞依法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1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依法维持合肥市包河区一审法院判决,至此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徐程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道歉申明义务,为此张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刊登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原告:张振
被告:徐程瑞
本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超出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具有一定舞蹈从业经验在网络平台上从事舞蹈教学的视频博主,双方之间产生争议的起因在于被告认为原告发布的舞蹈教学视频内容不正确、舞蹈动作不规范,故于2021年2月3日首先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标题为“一个视频告诉你专业和业余的差别”的视频并直接引用原告的视频内容,未对原告画面进行任何遮挡、处理,且在视频中对原告张振的视频进行评论,如“我们看看名头也非常多啊,20年大学教学经验,国家高级健康管理师……基本上呢就是一个给钱就能过的东西”、“真传一句话,假传万卷书,在专业老师看起来一句话就解决的问题,被很多不懂的人搞得这么复杂,关键是他不懂他自己知道他在胡乱瞎说,而你不懂就真的信了”,从该段视频整体内容来看,被告将原告作为“业余”对象,用来对比自己的“专业”,原告教学内容属于“胡乱瞎说”,相关名头属于“给钱就能过的东西”,且原、被告均属于具有一定粉丝数量的舞蹈教学视频博主,特别是原告粉丝数量庞大,被告的该视频对原告的品德、才能等均予以贬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原告发现被告该视频后,通过短信方式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删除该视频,被告则回复“加油,别放弃”,明知自己的视频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经原告要求,仍不删除相关视频,原告于是在2021年2月5日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账号,对被告的相关抨击作出回应。之后被告在网络平台上通过自己的账号发布了系列视频“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八-1”、“揭秋曳步舞圈怪现象之八-2”,虽然在这些视频中引用的原告视频内容的画面中对人物进行了遮挡处理,但声音未作处理,结合被告之前发布的视频,很容易联系并确定引用的视频系原告的视频;被告引用原告视频中的部分语句,加上被告自己的语言同时搭配一些网络视频、百度搜索词条,反讽原告这个“大师”无法“自圆其说”。被告认为原告教学内容中的部分言论不正确,依据的是百度搜索词条和相关网络视频、自身累积经验,显然已经超出了原、被告之间关于舞蹈教学讨论的正常范畴。
被告引用的均为原告的视频内容进行对比,被告针对的系为原台该个人,系列视频被大量播放、点赞、评论,且经原告异议后,仍未自行删除除,后期仍陆续制作并发布相关视频,后原告通过向平台申诉方式,除“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七”外,其他视频均已刷除,但已经在原、被告所在的“曳步舞圈”内造成了风波,产生了一定影响。原、被告同为舞蹈视频教学人员,在舞蹈教学层面上就相关问题本可以文明交流、理性探讨、各抒己见,而被告采取的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方式,且视频内容对原告的品德、声望、才能等予以贬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予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现原告诉请要求原、被告之间的名誉权之争,起因系被告首先发布视频侵犯原告名誉,故被告应在其相关网络平合账号上发布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赔偿,原告为保存侵权视频支出的两次公证费用共计6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系原告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的上述侵权视频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本院酌定原告损失数额为10000元。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三日内删除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的“揭秘曳步舞圈怪现象之七”视频内容;
二、被告徐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三日内在抖音、火山、快手平台发布向原告张振的道款声明并置顶保留三个月(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徐程瑞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原告张振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徐程瑞负担;
三、被告徐程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振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程瑞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皖01民终952号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徐程瑞作为在网络平台有一定粉丝量的视频博主,于2021年2月3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标题为“一个视频告诉你专业和业余的差别”的视频,在视频开始后首先对张振的火山账号的相关信息,如“我们看看名头也非常多啊,20年大学教学经验,国家高级健康管理师……基本上呢就是一个给钱就能过的东西”等进行贬低性评价,并直接引用张振的视频内容,基于其对张振舞蹈教学内容不专业的主观认知,将张振的舞蹈教学称为“胡乱瞎说”。且徐程瑞后续发布的一系列视频中持续引用张振的相关视频,视频内容均包含对张振的品德、才能等贬低性评价。徐程瑞作为专业的视频博主,其经过前期的策划、筹备后发布了与张振相关的一系列视频,视频内容存在明显的贬低、嘲讽意味,徐程瑞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侵害张振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振损失的认定,徐程瑞作为具有一定粉丝量的视频博主,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与张振相关的一系列视频被大量播放、点赞、评论,显然对张振的名誉、声望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审酌定张振因徐程瑞侵权产生的损失为10000元并无不当。张振为保存侵权视频支出的两次公证费用共计6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0元,系张振调查、取证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对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徐程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徐程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徐程瑞拒不按照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拒不支付赔偿款,拒不道歉,漠视法律,为净化网络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张振依法维权,现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在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进行公告徐程瑞(银牙曳步舞)对张振侵权案件判决的主要内容,以及徐程瑞因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正视听。
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