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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23 14: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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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本院受理原告王运升、李佳佳、林红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运升、李佳佳、林红星劳务费7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费1700元、公告费800元等。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雪公新材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43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555.73元(自被告每次收到货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25日,实际应算至价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13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先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琛诉被告朱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伦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祖平诉被告夏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3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文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阳与被告沈文芳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洪卿: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洪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花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小惠与被告花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晶鑫: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蒙蒙与被告周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骏: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常洲与被告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琪琪、薛雪: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邦记与被告杨琪琪、薛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道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芝与被告魏道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俊、合肥喵鲜园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中秦冷冻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唐俊、合肥喵鲜园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晓妹、许晟: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投港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妹、许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692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豪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692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膳餐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卓健、安徽徽王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荣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膳餐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卓健、安徽徽王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11民初1692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抖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敏珍诉被告安徽抖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91民初10174号,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任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利鑫隆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任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191民初10172号,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3)皖1502破预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皖西富源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皖1502破预1号决定书,决定对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4日前,向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张世富,联系电话:18156812659)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9日。

  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后,预重整阶段已向管理人登记的债权无需另行申报,管理人和债权人对债权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和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管理人将在前述债权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对附利息的债权利息部分金额按照裁定受理重整或破产清算之日停止计息后予以审查和确认。

  在重整程序中,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美露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9时在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

致:刘健、毛艮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转让方)与吴钢(受让方)于2023.9.26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名下对你方截至2023.8.19的债权1677331.91元(包括本金1031666.38元、利息610038.53元、费用35627元)及相关担保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担保的抵押物为“合肥市中州世纪广场B幢1506室”,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据此受让方享有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债务人和担保人自2023年9月26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通知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