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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内患病,保险公司不认账咋办
法官: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24 13:22:15

投保人在购买了商业重疾险后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称投保人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理赔。10月19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该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2年,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约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保险期间终身。2021年4月,章女士在医院体检时,发现两肺部有结节,经进一步检查,诊断为左肺上叶恶性肿瘤,便入院进行手术切除。出院后,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仅按照特定疾病保险金条款的相关约定支付章女士保险金1.2万元,并以章女士所患疾病系“原位癌”,不在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内为由,拒绝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向其理赔。章女士遂向庐江法院提起诉讼。

庐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有合法的免责事由外,应当依约支付保险金。涉案保险条款虽然约定了原位癌不在合同所载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但该条款为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并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进行提示,且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中所涉“原位癌”术语亦未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导致投保人对实际投保的癌症范围理解有误并影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章女士下剩保险金4.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前期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未果,耗费了大量的心力,现在得到圆满的判决,可以静下心来好好调养身体。非常感谢法官坚守正义、温暖民心。”章女士在收到二审判决后,特地打来电话向庐江法院主审法官表达感谢,并送来锦旗。

法官说法: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看出,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投保人在购买重大疾病相关保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慎选择险种。多了解、比较各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种类。第二,仔细审查合同。重点关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明确知晓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具体释义,通常在附件中有详细列明。侧重了解保险的赔付标准、赔付比例和免赔条款,以及赔付程序、所需证明材料等。第三,严格依约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理赔程序提出理赔,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证明手续。第四,积极依法维权。当被保险人面临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理赔障碍,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并运用法律规则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徐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