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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3-10-31 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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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刚:本院受理原告何姝与被告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11 民初12031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青、任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岭与被告马青、任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鲍永刚与被告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 11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开放、朱兰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超与被告束开放、朱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 民初16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雷与被告宋伟伟、方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4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方义忠对于本院作出的(2022)皖0111 民初 1459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方义忠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立业、张媛:本院受理的原告鲍广贵诉被告王立业、王友胜、张媛、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11民初 5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彩云、商丘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白帅、白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传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彩云、商丘市金达运输有限公司、白帅、白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皖012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博名下所有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淮海路西侧容湖壹号 22幢1单元1-15-1号(产权证号:20220007521)房产,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白博名下所有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淮海路西侧容湖壹号22幢1单元 1-15-1号(产权证号:20220007521)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评估金额平均值为640215元。

如你们对该评估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等,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雷: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皖0706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胡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479.43元,支付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13077.16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自2023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皖江银行贷款动态系统内显示的本金清单金额为基数,按合同年利率5.95%加罚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1元,由胡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才利: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才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案件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皖0706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才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元,支付至2023年6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5095.88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自2023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皖江银行贷款动态系统内显示的本金清单金额为基数,按合同年利率6.09%加罚50%即9.1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张才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宋平: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珠与被告宋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70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明珠支付运输费50013.60元及违约金18750元;二、驳回原告陈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计772.50元,由原告陈明珠负担12.50元,被告宋平负担7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宋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丁以胜、钱桂琴:本院受理原告高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 80000 元;2、判令两被告自2023年8月28日起到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汪有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0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李建海、李建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8 时 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22破8号之四

申请人: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从前付,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 年9月15日,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报告,称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宣告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现有可分配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可分配财产总额为21150 元。2023年9月14日,本院裁定认可《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已经依据上述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实际分配完毕。现管理人依法向本院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霍邱东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破产公告

 (2023)皖0422破15号

本院根据安徽楚都汉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安徽楚都汉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安徽楚都汉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楚都汉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胡继忠,联系电话:18063005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楚都汉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寿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9日

公告

安徽星邦众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倪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3点0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32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莲霞、赵仕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莲霞、赵仕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11 民初 363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