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销售公司一待售新车停在路边,却被他人驾驶的小轿车撞了个正着。即使修好,车辆贬值也已成必然,那么,新车的贬值损失赔不赔,怎么赔?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车辆贬值损失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2022年12月19日,吴某驾驶一小型汽车驶离车位时,与某4S店停在车位未动的商品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案涉汽车车主为马某,且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支付了2000元。因某4S店与吴某等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吴某、马某及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等。某4S店申请对涉案商品车维修费用等进行鉴定,后经认定该车贬值损失、维修费、鉴定费等合计10300元。
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车的贬值损失问题。某4S店认为三被告应当赔付车辆的贬值损失。吴某辩称其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即使赔付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新车,其价值在于作为商品进行销售并由此获利,不同于一般作为交通工具行驶的车辆。遭受毁损之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辩称的间接损失,据此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扣掉已赔付的2000元后,尚应赔付8300元。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4S店各项损失合计8300元。一审宣判之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商品车制造日期为 2021年12月,上市日期为2022年3月,事故发生时车辆未上牌,前保险杠处尚有拖车钩未取下,能够证实案涉车辆受损时系待售全新商品车,某保险公司认为车胎有磨损及轮毂处的锈迹,并不能推翻案涉车辆为待售新车的事实。作为待售新车,其受损不同于一般因交通事故导致价值贬值的受损车辆,此时受损车辆作为商品出售,其交易价值应作为直接价值的体现,受损后车辆价值贬值,即使修复亦必然对其出售价格有所影响,此时的受损车辆作为被侵权人的动产,其交易价值贬值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卫青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