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盛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策策、胡子鑫诉被告合肥盛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号(2023)皖0111民初14517号、14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艳洁、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孙媛媛与被告刘艳洁、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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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冰冰与被告郭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伟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晶晶与被告刘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孟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色添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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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常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常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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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道厅(340111196710210513):本院审理原告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道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2984662. 32元、资金占用利息1179555. 13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税费损失153580.73元、律师费80000元、保全担保费5720元,上述金额暂总计4403518.18元;2.判令被告胡道厅对上述被告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07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海风:本院受理原告张大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03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大海劳务费4775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800元等。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安装承揽费为906849.1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110.2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11月8日,之后以所欠906849.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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