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荣华诉被告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志翰娱乐有限公司、裴久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乔讯建材经营部(经营者郁佳佳)诉被告安徽志翰娱乐有限公司、裴久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石文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屠恩俊诉被告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云生、石文刚、第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飞、徐丙政,第三人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 民初180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6日上午8: 3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赖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源再荣不锈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赖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00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 3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德财、尹德放、合肥市包河区汉釜富宫韩式自助烤肉餐厅:本院受理原告王景松诉被告尹德财、尹德放、合肥市包河区汉釜富宫韩式自助烤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0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方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浩华电器有限公司、周静、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宜蕃诉被告合肥方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浩华电器有限公司、周静、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79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5日上午8:3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当代万国府置业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先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当代万国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79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3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驰晟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觐州钟公庙飞鹏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驰晟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觐州钟公庙飞鹏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79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5日15:3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家傲建材经营部、邹建东、宁波市觐州钟公庙飞鹏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星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融创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慈溪市家傲建材经营部、邹建东、宁波市觐州钟公庙飞鹏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79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5日14:4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浩华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克红诉被告合肥浩华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3)皖0111民初1798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00,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玮: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寿与被告吴玉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11民初13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挺:本院受理原告杨红刚与被告孙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贵州凯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来彬:本院受理原告程晋杰与被告贵州凯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14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安徽普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圣清与被告王磊、安徽普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111民初14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进斌:本院受理原告万顺汉与被告夏进斌、吴俊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1715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皖0706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进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顺汉支付工程款311553元及该款利息(以31155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判决作出之日LPR计算,计息期间内如有偿还工程款的计息计算基数相应核减)、公告费260元。
二、驳回原告万顺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3元,由被告夏进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章婷、张喜文: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琦、刘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周培华、卫平兰: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培华、卫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我院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周培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华二路与国四路交口西南侧紫荆名都二期10幢2103室[产权证号:皖(2019)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58886号]进行网络询价,平均询价金额为10622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网络询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上述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