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平台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删除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涉案文章并刊登致歉声明。
原告王某是某直播平台合作主播,被告某网络公司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多篇侮辱、贬损王某的文章,并张贴王某肖像,文章发布后对王某的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并导致其暂停直播数天。王某及其合作某直播平台遂向弋江区法院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不实文章并刊登致歉声明。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某网络公司擅自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侮辱、贬损殷某某的言论文章,并配有殷某某肖像,主观上显然存在过错。因其文章及图片被大批网友点击观看并评论,某网络公司的行为已经对王某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王某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