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克永(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10233816):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摩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毛克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摩鼎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65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毛克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3)皖0103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泽友: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家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京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信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伟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修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冬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汝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刚、王煜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礼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智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焱忠与被告安徽智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优家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路强与被告合肥优家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秀娟:本院在执行高鸿飞、陈亚芳申请执行安徽诚鑫易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诚鑫易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安徽诚鑫易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董秀娟系安徽诚鑫易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董秀娟未能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执9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董秀娟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董秀娟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高鸿飞、陈亚芳履行案款1500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昊宇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22民初6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昊宇钢铁有限公司材料款1080545.06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息,款清息止;
二、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昊宇钢铁有限公司已花费的律师费35000元、保全担保费606元;
三、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以自己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吴怀松对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安徽昊宇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54元,由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怀松负担。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超:本院受理原告陈旭与被告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706民初2599号。因未查询到你的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100.99元(以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以上两项暂合计人民币39100.9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40分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沈佳乐: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县钟鸣镇小冲膨润土厂与被告沈佳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706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沈佳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县钟鸣镇小冲膨润土厂货款60000.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61元为基数,按起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3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沈佳乐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方强: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方强偿还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5333.36元;2.判决方强向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2004.96元:①以本金5333.36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03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2004.96元);以上本息合计金额为7338.32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兹有我处公证员吴昊的公证员执业证(证书编号:112131119970126)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省广德市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遗失声明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不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7529882503,声明作废。